(2014)钢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新与付军平、杨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付军平,杨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新。委托代理人:何汝明,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鉴纪文,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军平。被告:杨艳菊。委托代理人:赵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付军平、杨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费570由原告王新负担。审 判 长 弭 强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