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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新与付军平、杨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付军平,杨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新。委托代理人:何汝明,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鉴纪文,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军平。被告:杨艳菊。委托代理人:赵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付军平、杨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费570由原告王新负担。审 判 长  弭 强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