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森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米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朱海涛。第三人四川省森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森盟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