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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寿宝与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宝,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99号原告张寿宝。被告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三人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原告张寿宝诉被告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三人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长青审 判 员  曲亚男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