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双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胜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上海双桂贸易有限公司,XX涛,欧灼妹,上海胜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林闽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福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福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苏岳勤。委托代理人任意雯。委托代理人张玉良,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双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赟。委托代理人陈晨,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XX涛,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欧灼妹,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胜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XX涛。委托代理人陈晨,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林闽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梅金。委托代理人江训金。被告上海福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游忠寿。被告上海福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诉被告上海双桂贸易有限公司、XX涛、欧灼妹、上海胜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林闽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福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福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69.14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384.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斯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先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