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陆国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陆国富,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薛秋阳,张振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汪天寿,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东青,男,汉族,年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卓,女,汉族,年月12日出生。被告: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法定代表人:薛秋阳。被告:陆国富,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法定代表人:薛秋阳。被告:薛秋阳,男,1943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振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7234。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陆国富、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薛秋阳、张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的下列财产:1、被告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19×××52;2、被告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开户于交通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443066034018150018817。3、被告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户号码为:79×××23。4、被告张振东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62×××65。5、被告薛秋阳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62×××86。6、被告陆国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裙楼二层B区A、B、C栋二层B的房产(房产证号:20××63)。上述财产查封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40843795.18元为限。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自愿作为担保人以其银行资信为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为此出具了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应当承担提供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开户于下列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19×××52);2、交通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443066034018150018817)。二、冻结被告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户号码为:79×××23。三、冻结被告张振东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62×××65。四、冻结被告薛秋阳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62×××86。五、查封被告陆国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裙楼二层B区A、B、C栋二层B的房产(房产证号:20××63)。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843795.18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冻结或查封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需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伟民代理审判员 曹阳春人民陪审员 杨哲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阙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