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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陆振天与广西慧泰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84-1号原告陆振天。被告广西慧泰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南丰大厦十层A-2室。法定代表人:李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天诉被告广西慧泰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振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慧泰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78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振天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陆振天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慧泰大力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78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