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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杨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杨风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张洪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黄运霞(原告之母),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莲芳(原告之姨),汉族,无职业。被告:杨风成(曾用名杨凤城),男,汉族,抚松县万良中学退休教师,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诉被告杨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