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872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戈,男。被执行人:孙晓燕,女。申请执行人陈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陈戈与孙晓燕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晓燕2012年至2014年全额工资的2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自觉还款,本息全部结清。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任玉胜、张夫春、张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793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