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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国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国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65号罪犯蔡国谦,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石狮市,小学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7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国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国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8月20日监区清监查号过程中发现私藏现金等重大违规,被警告处分一次。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9.4分,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国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