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协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耿协一,男,194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袁庙村耿楼东队,身份号码41282819410207397X。被执行人耿协勋,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袁庙村耿楼东队,身份号码412828196304103638。被执行人王成营,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董庄村董庄二组,身份号码4128281966061037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成营、耿协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协勋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耿协勋的财产共有人耿振红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耿协勋的财产共有人耿振红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的银行账户(账号:00000085350225081889)。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