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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王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98号。代表人:高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健,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王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