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友与WeiXingYou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WeiXingYou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委托代理人朱恩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美国人。申请执行人陈友与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