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犀牛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12号。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锐,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永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等,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