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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秀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商初字第10号原告李秀香,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城关信用社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国明,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秀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李秀香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