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王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王安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振华,居民。被告:王安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在本院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