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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王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王安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振华,居民。被告:王安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在本院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