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年与被告董小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年,董小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刘新年,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董小少,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年诉被告董小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刘新年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