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龙诉被告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赵龙,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李绍荣、路飞云,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旗山脚下。法定代表人:徐晓宏,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顺仁居会所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8005-6。负责人:袁良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昆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诉被告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