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来富、杨修森与杨修森、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富,杨修森,杨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来富。委托代理人:章利雅,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修森。被告:杨忠。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章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富为与被告杨修森、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王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