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益云与姜嘴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益云,姜嘴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马益云。被执行人姜嘴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1月15日宁波余姚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00950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6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嘴补的银行存款6693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