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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光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委托代理人杨耀洪,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文光辉,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文光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