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宝臣与被执行人冯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臣,冯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宝臣。被执行人:冯桂花。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44条、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冯桂花位于德州市东风东路2555号外海江南水郡33号楼1单元4层402号房产(含6号储藏室)一套过户给徐宝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