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候贵生申请执行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贵生,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6-1号申请执行人候贵生。被执行人高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候贵生申请执行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玉平在农业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3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