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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范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牟某某。法定代理人管某。委托代理人朱述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法定代理人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