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范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牟某某。法定代理人管某。委托代理人朱述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法定代理人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