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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勇与薛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薛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薛广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