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勇与薛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薛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薛广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