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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盈书与黄爱纯、刘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盈书,黄爱纯,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林盈书。被执行人黄爱纯,成年。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林盈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刘斌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林盈书借款2000元;2015年7月30日偿还15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权利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上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