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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冬、李桂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东,李桂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立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光华。被告任东。被告李桂容。本院审理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冬、李桂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鲁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