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5)高刑初字第00037号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1年12月26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4年7月24日释放。2014年12月13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通过西安市未央区“欣想婚恋”的婚姻介绍组织认识了被害人牛某,陈某谎称自己叫陈某甲,1984年出生,籍贯户县,在西安市卫星测控中心工作,是一名现役军官,上尉军衔,正连级干部。后两人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多次以所在部队要提拔副营级干部,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自己在西安市南郊花80万购买了房,经济紧张为由骗取到牛某的信任,使牛某将自己的号码为62×××87的银行卡交给陈某,陈某多次从该银行卡取现金共15147元。2、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再次通过“欣想婚恋”的婚姻介绍组织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并谎称自己叫陈某甲,1984年出生,籍贯户县,在西安市卫星测控中心工作,是一名现役军官,上尉军衔,正连级干部,陈某冒充军人及军官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两人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陈某多次以所在部队要提拔副营级干部,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自己经济紧张为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33000元。3、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通过百姓网发布的征婚信息,主动联系被害人杨某,谎称自己叫陈某乙,36岁,籍贯户县,在西安市二炮工程学院工作,是一名现役军官,刚被部队提拔为副营级干部,陈某冒充军人及军官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交往过程中,陈某多次以自己刚被部队提拔,需请领导吃饭送礼,自己钱包丢了等理由,分多次诈骗杨某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张某乙、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李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取款明细、银行ATM汇款凭条、领条、借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物证军官证、肩章、领花、软标、军装、相片和服役章,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其为部队现役军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谈朋友为由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6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杨某;三、随案的作案工具军官证、肩章、领花、软标、军装、相片和服役章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唯代理审判员 赵栋科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维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