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诉吴静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吴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吉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静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开发区。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本院欲依法公告送达,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