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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喻与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喻,张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喻。被执行人张志辉。申请执行人王喻诉被执行人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辉所有的鲁G×××××号大众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辉所有的鲁G×××××号大众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