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友云与唐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云,唐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友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唐章伟,男,汉族,1958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关于王友云与唐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确认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80500元,利息35000元,合计215500元,除此之外,被告在原告手上的欠条全部作废。二、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分42个月还清上述款项,每月还款5100元,在每月8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至户名为王友云的银行账户上。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被告提供自有的房屋作为担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时优先支付上述款项。本案诉讼费2035元由唐章伟承担。权利人王友云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53号,执行费3163元由唐章伟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章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2013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执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章伟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惠正房地评字(2014)12200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4年12月26日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陆佰元整(¥292,600.00元),单价为¥3,171.00元/平方米。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章伟并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后,交由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章伟名下房屋按评估价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陆佰元整(¥292,600.00元)为底价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