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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铁钢与包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铁钢,包小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石铁钢,男,1972年10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包小会,男,1989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石铁钢与被告包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铁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铁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2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