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铁钢与包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铁钢,包小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石铁钢,男,1972年10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包小会,男,1989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石铁钢与被告包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铁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铁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2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