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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劲松、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黄劲松,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祥。被告黄劲松。被告李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黄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