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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渔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