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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传霞与彭俊、倪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霞,彭俊,倪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王传霞,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701210821,住东海县驼峰乡杨大庄。被告彭俊。被告倪翠平,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02131267,住东海县驼峰乡杨大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霞与被告彭俊、倪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传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