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传霞与彭俊、倪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霞,彭俊,倪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王传霞,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701210821,住东海县驼峰乡杨大庄。被告彭俊。被告倪翠平,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02131267,住东海县驼峰乡杨大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霞与被告彭俊、倪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传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