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邓凯与杭州兆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杭州兆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邓凯。委托代理人施丽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兆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建新)。法定代表人韩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诉被告杭州兆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邓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