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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志与年四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年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张志,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爱林村。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年四海,男,1978年9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立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诉被告年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