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田田诉温露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欣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