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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田田诉温露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欣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