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00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林与被执行人唐先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林,唐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360-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林,女,1934年9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唐先龙,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医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先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拆迁补偿款29080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730元和执行费425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唐先龙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破凉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先龙的存款18000元,并继续冻结其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