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卫朋与孙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朋,孙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80号原告郑卫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崇元,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朋与被告孙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卫朋撤回对被告孙崇元的起诉。撤诉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旭良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