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肖某容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肖某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肖某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庞某聪。申请人肖某容要求宣告吴秀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容诉称,被申请人吴秀连,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铺子队12号,系申请人肖某容之母。被申请人吴秀连于2008年10月23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秀连失踪。经审查,被申请人吴秀连,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铺子队12号,身份证号码:××。吴秀连与肖锐钜于2006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孩肖某容。肖锐钜与吴秀连因夫妻感情不和,肖锐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陆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肖锐钜与吴秀连离婚。肖锐钜后于2014年5月16日因工伤死亡(陆川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已于2014年5月27日注销户口)。吴秀连于2008年10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经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多方寻找均无音信,被申请人吴秀连无任何财产,申请人肖某容都是由爷爷、奶奶抚养。为此,申请人肖某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秀连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吴秀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吴秀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秀连自2008年10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吴秀连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人提供有下落不明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民政、派出所、镇政府等部门的证明证实,并经本院调查属实,且本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吴秀连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吴秀连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肖某容申请该下落不明人吴秀连为失踪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秀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