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洪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胡祖训,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於某,务工。委托代理人付端阳,未到庭。原告洪某与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祖训,被告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於某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因双方仓促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於某离婚。原告洪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户口复印件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於某诉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於某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於某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与被告於某农历2012年正月十六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于2014年年中各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在一起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洪某婚前代被告於某支付其前男友补偿费2万元;被告於某做了一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看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如何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以婚前感情基础、婚姻关系现状、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入手。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共同生活有三年之久,前两年夫妻感情正常,后因被告宫外孕手术后,为了生活外出务工,缺乏沟通交流,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其实双方并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如多一些交流、沟通,多一些关心关爱,和好并不是没有可能。现被告於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而原告洪某又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从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不支持原告洪某的离婚请求。综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