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中)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郁志臣与梁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志臣,梁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中)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郁志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庆华。被告梁涛。委托代理人彭建国(一般代理),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郁志臣诉被告梁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未有合法手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的建筑人不能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志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