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袁光进与袁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进,袁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36号原告袁光进,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朱柏年,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袁光庆,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吕小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进诉被告袁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9日,被告袁光庆已还清尚欠原告袁光进的借款本金14624元,故原告袁光进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进撤回起诉。原告袁光进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99元。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