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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375号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东。委托代理人陆易。委托代理人潘琼。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忠。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多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多种类型的纸管。2014年3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29440.10元。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至2014年10月5日又发生25笔业务,加上之前结欠的货款,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为859408.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59408.1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多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多种类型的纸管。2014年3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29440.10元。之后,原告又供给被告纸管,自2014年10月5日至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发生业务计货款129968元,为此被告再次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共计结欠原告货款859408.10元。因被告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拖欠不付而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9408.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59408.10元,并支付以859408.10元为基准自2015年4月15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4元,减半收取631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