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责令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从2014年10月起每月扶养费6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到2015年5月合计应当支付李某某扶养费4800元,其系遵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488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赵 顶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