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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马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30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库伦旗。被执行人马春艳,女,31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马春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春艳工资每月2500.00元,扣至4262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