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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滕永财与梁文亮、黄计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财,梁文亮,黄计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滕永财,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梁文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黄计贤(系被告梁文亮的妻子),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永财诉被告梁文亮、黄计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永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永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腾永财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芝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