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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炉锋抢劫罪,林炉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林炉锋,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于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炉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林炉锋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炉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规于2013年11月15日不听从民警指令扣1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因任号房副组长、号房组长履职计奖2.5分;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歌咏比赛一等奖计奖4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9.6分。2015年4月10日缴纳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炉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