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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郭芙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郭芙蓉,王志远,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青民商初字第74-2号原告: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郭芙蓉,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王志远,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芙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青民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园艺场548.81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国用(2012)第****号】。现原告以庭外和解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园艺场548.81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国用(2012)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魏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