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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继鸿、王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继鸿,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叶继鸿。被执行人王铁。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继鸿、王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面积补差款的违约金1603元;2、案件受理费10元;3、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6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继鸿、王铁于2015年5月21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613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